霍邱位于安徽西部,淮河南岸,与河南毗邻,南枕巍巍大别山,北踏滔滔淮河水,是宁(南京)、西(西安)铁路贯通之地,是312、105国道交会之县,雄伟的朱港——南照淮河大桥和多姿的临淮岗淮河水利工程,使霍邱水陆交通更加便捷,成为安徽“东进西出”的要道,货畅其流的集散地。早在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,人类就在霍邱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;西周属蓼国,春秋为蓼邑,楚庄王时期的丞相孙叔敖在县城北修筑“天下第一塘”大业陂,蓄水灌溉;隋开皇19年(公元599年),建立霍邱县,距今已有1400年。出土文物有新石器时代石斧、石钺;西周的甬钟、铜鉴;春秋的铜鼎;战国的铜壶、铜剑、楚贝等,显现出丰厚的历史内涵。霍邱面积3493平方公里,物华天宝,素以“鱼米之乡”著称,盛产水稻、小麦、棉花、红麻、白鹅、麻黄鸡、生猪、淡水鱼、山羊、虾等,有20多种具有理想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,其中磁铁矿储量居全国第6位。霍邱有山有水,风景秀丽,气候宜人。城东、城西两湖景色秀美、绿水溢彩;水门塘公园、淠史杭灌区水利设施,奇景幻影,游人如织;盛产中华玉泉酒的临水“八景”——古壁信雨与日落独屏等,如诗如画,绮丽醉人,是旅游休闲之胜地。
霍邱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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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